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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3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立宪

 

 

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132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33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201134,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决定》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对尊重该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和传统,保护公民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公民的婚育观念已经改变,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等良好风尚已基本形成,《变通规定》已无施行的必要,应当废止,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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