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修正案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7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更好地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调整作为第二条第三款,表述为地区工作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进行监督,联系和指导本地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三、将第五条中的履行下列职责修改为行使下列职权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内容为:讨论、决定本地区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项修改为审查和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根据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议,决定对本地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五项修改为听取和审议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组织本地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工作评议;

  第六项修改为接待、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内容为: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九项修改为对地区行政公署作出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建议文件制定单位自行纠正,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定期召开修改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二款,内容为: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地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同一事项的工作报告两次未获地区工作委员会通过的,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