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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阿哈水库 最高罚100万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在阿哈水库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最高处罚100万元。

200811月,贵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阿哈水库是贵阳市的主要饮用水源之一,为加强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

《条例》规定,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阿哈水库水源地、主要入库河道设立水质监测点位,定期组织水质状况监测、评价,监测结果报告贵阳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在阿哈水库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改建项目排污量;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等不法行为。对在阿哈水库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者承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对在保护区内游泳、露营、野炊、垂钓等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刘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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