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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92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条例(草案)》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挂牌公示。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选拆除。

  对同样是热点的民宅改商用行为,《条例(草案)》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到20元处以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记者 刘超凡 实习生 李庭勇王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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