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于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 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推进我省国防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条例》颁布施行的时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条例》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有不尽一致的地方,而且近年来国家对国防教育有了许多新的规范和要求,原《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重新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对国防教育的领导、有关部门职责、教育对象、经费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我省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删去第四条、第七条和第二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中的“级”字,修改为“县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
2、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第四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转业军人安置开展国防教育工作。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其他相应就业培训中安排国防知识内容。”;第六款修改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3、第六条“实施城乡居民的国防教育”修改为“开展城乡居民的国防教育工作”。
4、第十三条第一款删去“必要的”三字;第二款“不少于35个学时”修改为“不少于36个学时”。
5、第十四条第二款“通过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读书演讲和知识竞赛等形式”修改为“通过读书演讲、知识竞赛、少年军校和军事夏令营等形式”。
6、第十八条中“对单位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一句修改为“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单位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条文中的分号改为逗号。
7、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高级中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修改为“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
8、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国防教育机构”修改为“国防教育工作机构”。
此外,还须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