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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9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汉樵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86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825召开法规论证会,听取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贵州银监局等15个部门的意见。92召开财经委员会第33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施行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四条中“定期公布扶持重点”修改为“定期公布产业扶持重点”。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同时,将以后条文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统一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

3、将第十二条中“但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评估机构”修改为“并且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评估机构”。

4、将第十四条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予以税收优惠”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同时,将以后条文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在第二十条中“融资、”后增加“土地使用”。

6、在第二十三条中“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加上“但”字。

7、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新产品”前的“研究开发”几字删去。

8、将第四十一条中“禁止任何单位有下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修改为“禁止下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9、将第四十二条中“侵害”修改为“侵犯”。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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