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9年9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对《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当前,信息化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现代化程度和经济增长能力的重要标志。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我省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信息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效果日渐显著。2003年至2008年,全省信息化综合指数从31.46提升到40.16,增长27.53%。但是,随着高科技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省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管理相对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是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无法可依,信息化市场主体无章可循,信息化服务秩序混乱。二是缺乏统筹规划,建设资金过于分散,重复建设、信息孤岛、资源浪费情况较为严重。三是重建设、轻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相对滞后,信息化应用层次较低。四是信息安全意识淡薄,技术保障措施薄弱,信息安全隐患严重。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信息化法律、法规,虽有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内容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分散。为了解决我省信息化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在研究总结我省信息化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发达省、市的经验,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我省信息化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的主要过程
2007年1月,省信息产业厅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的起草进行立法调研。2007年4月由法工委和省信息产业厅共同完成了《条例(草案)》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成立了起草小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推进信息化发展涉及政府及其多个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关于完善信息化推进体制的有关要求,《条例(草案)》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并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信息化发展规划问题。
信息化发展规划作为本地区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性文件,需要通过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各规划之间的关系。《条例(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规划工作,规范了信息化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明确了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市(州、地)、县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为了确保规划的统一和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的主导地位,还对审查程序作出规定,要求市(州、地)、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均要经过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三)关于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问题。
为了加强对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对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作出了项目审查、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的规定,要求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经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本级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关于信息安全保障问题。
随着信息网络的全球化,任何与互联网相连接的信息系统都面临着世界范围内的网络攻击、数据窃取、身份假冒等安全问题。目前,我国进口的计算机系统产品,其安全功能基本上属较低层次的,使用的微机和网络产品安全保障较弱,一些在建的重要信息系统,也缺乏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为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出发,对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信息化工程安全系统方案的设计和建设,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评估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