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保持我省生育政策稳定的前提下,适时地对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整和补充,对该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全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1、在第十四项的内容中的“子女”前加上“未成年”。
2、第十五项中关于“加发5%退休金”的规定,是本次修改的一个重点问题。我们认为,目前较多的省份还是这样规定和执行的,符合国家的计生奖励政策,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计生奖励手段。为保持法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对此规定不作修改为宜。为便于解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在原条文最后增加一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将第十六项中的“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或者是农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修改为“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4、将第十七项删去。
5、将第二十一项删去。
6、将第二十二项的内容修改为“对涉嫌违法生育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并调整作为第五十六条。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到城镇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之外的城镇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后给予奖励的问题,据了解,计生部门已着手探索解决办法,可待条件成熟后再加以规范。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