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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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先忧
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8月6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按照法定的审议程序,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及省直有关单位、企业广泛征求意见。此前,我委派员参加了《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并到吉林、辽宁等兄弟省份以及我省黔西南州、安顺市进行了立法调研。8月24日,我委召开了有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10家单位参加的法规论证会,并于8月26日至28日到遵义市及赤水市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8月31日,召开教科文卫委员会第12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1993年省卫生厅印发了《贵州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暂行规定》,规定生产保健用品的企业应取得卫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省卫生厅按规定于2004年停止了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过去已颁发的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也于2008年3月份全部到期,致使我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困难,发展受到较大影响。为防止管理脱节,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解决保健用品企业实施行政许可的现实问题,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24日颁布施行了《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设置的卫生行政许可属于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需通过地方立法才能解决保健用品行政许可长期有效的问题。同时,为了将我省近几年来在保健用品生产、销售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文本较为成熟,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的修改意见
1、将第三条中的“调节人体机能或者有促进康复功能”修改为“调节和促进康复功能”。
2、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第五条,内容为“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产品,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推进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3、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具有符合产品生产要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保健用品与原料、成品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
4、将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毒理”修改为“药学”。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保健用品审批机关、评审专家组、检验机构应当保护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取得省外保健用品产品批件或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或销售活动,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并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7、第十七条第二款后加上“销售保健用品应设立专柜”。
8、将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中的“进货查验记录”修改为“进货查验台账”。
9、将第十九条“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修改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工具、设备”修改为“设备、设施”。
11、在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前加上“擅自”二字。
1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3、将第三十条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行政处分”;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泄露申报企业商业秘密的”,原第(五)项顺延。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