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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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汉樵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房地产业总体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对拉动投资、促进消费、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保持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四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房地产主管部门”。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应当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修改为“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核定权限,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3、在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屋面防水工程”后增加“保温工程”。
4、在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为第二款。
5、在第三十一条第七项后增加一项:“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作为第八项,以后各项顺延。
6、在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人员”前增加“从业”二字。
7、在第七章增加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为第五十八条,以后各条顺延。
8、将原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修改为:“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此外,部分条款文字表述还需要进一步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