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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8923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先忧

 

 

省人大常委会:

   811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按照法定的审议程序,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修正案(草案)》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及省直有关单位、部份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委托贵州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企业中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独生子女户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了民意调查。此前,在《修正案(草案)》的调研和起草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多次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会同有关部门学习考察了四川、重庆、湖北等省市立法经验,派员参加到贵阳、遵义、安顺市和一些企业调研、听取意见。82526日我委分别召开了省计生委、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等25个省直有关单位和贵阳烟厂、贵钢等8个企业参加的法规论证会。82728日,我委与有关厅局一起到遵义市、桐梓县进行调研,听取了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及退休职工等代表的意见。94,召开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2929修订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省人口计生行政管理行为,有效控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口与计生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条例》部分条款与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需要加以规范。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现行的《条例》予以修改是必要的。该《修正案(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符合我省实际,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给予审议。

  二、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修正案(草案)》第十四项修改为省、市(州、地)、县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应当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的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费

  2、《修正案(草案)》第十五项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由人民政府给予每月固定数额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3、《修正案(草案)》第十六项修改为 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或者是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4、《修正案(草案)》第十七项修改为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累计工作15年以上,并获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给予奖励

  此外,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述还需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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