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民主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7月22日,《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草案明确提出,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并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依法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荣在作关于该《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企业民主管理,主要体现为职工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所在企业内部事务。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近年来,我省的企业民主管理有了较大的发展。据统计,全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达1.9万家,已建立工会的成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已有30%以上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事务公开的推广面大幅提高,全省实行企业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单位达12351家,涵盖职工110多万人;成规模的非公有企业推行面达30%以上。省总工会组织的对全省九个市(州、地)和九个产业的部分单位1773名职工11项内容的问卷调查显示,对企业事务公开民主管理满意、基本满意率达95%。但仍有一些企业重大事项不公开,不经职代会讨论,损害职工权益。通过地方立法使企业民主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是发展基层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委员们审议时认为,该《条例(草案)》对企业民主管理作出新规定,为企业深入开展民主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将对推进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 王兵 实习生 常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