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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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连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1、将第六条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一)收集人口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档案;
“(二)查验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手续;
“(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2、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承租人”修改为“居住人员”。
3、将第十九条中的“其他管理人”几字删除。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