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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方合力保护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

  

  726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撑开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四把大伞

  《条例(草案)》提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家庭是基础。规定父母不得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等内容。并充分考虑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人员家庭,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等实际,专门细化了委托监护的内容。

  《条例(草案)》认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学校是关键。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禁止学校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以及歧视、擅自停止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上课,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经济手段惩罚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人等行为。要求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心理健康辅导和社会生活指导。并规定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学校处分的未成年学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及时给予书面答复;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受;毕业后符合条件的,由原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应急演练。

  关于社会保护,《条例草案》提出,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处罚,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失去监护的,规定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临时代行监护职责。不得在校园及周边50米范围内向未成年学生流动销售商品。

  关于司法保护,《条例草案》从加强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的目的出发,对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作出了规范。如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慎用强制措施,减少监禁刑罚;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解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刑满释放以及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等不受歧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在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及时修改出台十分有必要,建议在有关法律程序设计、文字处理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予以完善。大家认为,对未成年人应采取一个宽容的态度,要给他们机会,在就业、工作、征兵中不被拒在门外,不推向社会,这有利于他们转化、成长进步。轻微犯罪记录消除制是我省一大亮点,对于教育、感化、挽救违法未成年人具有积极的作用。建议将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融入到学校、社会、司法保护工作中去。要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让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让《条例》出台后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 刘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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