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6月12日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于6月24日召开《条例(草案)》论证会听取了省直有关单位、省邮政公司及3家民营快递企业的意见。7月14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52次会议,结合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邮政普遍服务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我省历来重视邮政事业的发展及法制建设。《贵州省邮政条例》(2003年11月2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促进我省邮政业发展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2006年国家邮政体制改革后邮政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有一些规定不一致;偏远农村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需求日益突出;高速发展的快递业亟需规范等。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重新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坚持把邮政普遍服务的促进、保障作为重点,在规划、用地、公益性岗位设置、通行便利、快递业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来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州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九条第二款中“城乡总体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
2、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邮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3、将第十三条中“相关服务内容”修改为“服务相关内容”。
4、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突发事件发生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5、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营业场所” 修改为“营业网点”。
6、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应当依法及时通知” 修改为“应当及时通知”。
7、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所在地的邮政局(所)”和“邮政企业”一并修改为“当地邮政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8、将第二十六条中“城市居民社区邮政服务站、乡镇以下邮政机构” 修改为“乡镇、城市居民社区、村的邮政服务机构”。
9、删去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中的“邮亭”。
10、在第三十二条中“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前增加“办理相关手续”几字。另增加一款作第二款,内容为:“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征询同级国家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11、将第三十四条中“同时在营业场所” 修改为“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
12、将第三十七条中“国家公文” 修改为“国家机关公文”。
13、在第四十七条末增加一句,内容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4、删去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句。
15、将第五十一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修改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骗取经营许可的”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16、将第五十三条中“责令改正” 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17、将第五十四条中“责令改正并停止出售” 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18、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