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连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1、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款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条例其他条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修改为“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后增加“会同有关部门”。
4、在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的“调压器”后增加“安全保护装置”。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