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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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广生
省人大常委会:
《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4日经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5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09年9月8日,委员会协助三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三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1、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权决定”之后加上“采取”二字。
2、在第二十九条中的“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之前加上“对”字。
3、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