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3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选择关注的立法项目时,有102名代表选择了《条例草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文本寄送给这部分代表,征求了他们的意见;同时,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10年2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信息资源及技术的开发利用,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加快信息化建设,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和第五章标题中的“开发应用”修改为“推广应用”。
2、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修改为“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
3、在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鼓励和支持”后增加“信息化研究”几字;删除第二款中的“建立并完善基础课程体系”。
4、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经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修改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5、删除第十一条。
6、删除第十二条。
7、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发布、更新政务信息,加强对政务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对依法需要保密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务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
8、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建设项目”修改为“项目建设”。
9、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参与对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竣工验收”修改为“指导和监督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竣工验收”。
10、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给予适当补贴”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1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12、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3、在第四十五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增加“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在第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将第四十六条中的“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即投入使用”修改为“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6、删除第四十七条中的“按照要求”几字。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