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分送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8月16日至17日赴黔东南州、台江县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建议;8月18日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和立法专家库专家参加的论证会。8月28日至9月1日征求部分省人大代表意见。
9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此次的《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新增加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专柜或者专区存放,并显著标示。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规定:进入批发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批发市场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等。
规范农村集体用餐。《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明确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的范围、内容、时限等要求。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职责,要求督促引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向村(居)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前提交备案材料,签订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明确惩处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根据《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