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此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是与上位法相衔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需要;更是解决我省实际问题、回应广大妇女关切的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成立妇女权益保障立法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赴省内外开展实地调研,采取线上+线下模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2023年9月1日,省人大社会委召开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并形成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议案。
此次修法工作坚持法治统一,全面对照新修订的上位法,增删改并举。立足省情,采取积极稳妥的修法思路,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并坚持问题导向,精细立法靶向,消除不利于妇女发展的瓶颈障碍。同时,强化系统观念,立法工作注重整体谋划和协调配合,纵向上紧扣上位法规定,横向上系统衔接本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规章,做到完善兼顾,避免挂一漏万或重复冲突。
此次《修订草案》共计10章49条,相比较原实施办法,对法规篇章结构及条文顺序作了调整,新增22条、删除11条、修改26条。
健全优化妇女权益保障和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充实总则规定,明确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规定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新增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男女平等评估工作机制。细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能职责。
强化法律救济。规定了妇联、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救助责任;细化临时庇护场所设立要求和服务职能;新增联合就业约谈机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救济措施。
全方位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力度。对照上位法六大权益的保护模式,采取分章节方式,补齐现行实施办法中财产权益方面的空白,并将人身人格权益相关条文前置。
在政治权利方面,明确“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依法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规定”,还新增女职工代表和女职工委员会相关规定。在人身人格权益方面,加大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细化保护妇女人格权益的禁止性规定,修改反拐卖妇女、防治性骚扰的相关内容,新增强制报告制度,加强公共设施保障。
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扩展完善教育机会均等。对妇女终身教育作出细化和可操作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妇女培训中心。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明确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强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新增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条款。在财产权益方面,重点针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明确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具体权益。
此外,针对婚姻家庭权益,细化了上位法中关于婚姻自由、婚前辅导、鼓励婚检,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知情权、记名权的有关规定。总结我省基层治理成功经验,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平安建设范围,进行网格化管理。(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