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作的关于《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随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方征求意见、开展调研,并组织召开舆情专家研讨会、语言文字专家审校会、省直有关部门论证会等,听取各方面对《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
9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一款“尊重当事人意愿”,并明确“预防为主,和解、调解优先,重在化解,注重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
《条例草案》更加强调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工作,增加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有关行业、专业领域设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对行政复议类案件,《条例草案》明确:“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条例草案》注重运用多方力量,要求“充分发挥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和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吸纳专业化、高素质人才建立专业化调解组织,对知识产权、大数据、金融等专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开展调解工作,鼓励设立心理工作室,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规范各行政司法机关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责:“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矛盾纠纷化解涉及的社会治理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提出行政复议建议,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可以通过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建议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