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
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作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修订情况的说明指出,《条例》自2015年8月施行以来,对保护剑江河流域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对水资源管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了显著变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剑江河作为长江支流,《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与国家政策和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够完善、无河长制和林长制内容、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职能职责的变化与原《条例》相关规定不符等问题,因此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于今年2月3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协助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为了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和用水安全,更好适应剑江河流域保护和发展的需要,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省人大民宗委认为,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修订后的《条例》分总则、河道保护及治理、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及特水体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43条。
《条例》新增剑江河流域保护应遵循的原则、损害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河道管理范围监督管理相关内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等内容。
此外,《条例》还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新的规定和要求,补充河长制、林长制等内容,着力构建剑江河流域保护协作共治机制。(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