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
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此前,2023年9月26日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同年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召开专题论证会,征求常委会立法专家库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赴正安县开展立法调研。今年3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此次的《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布局更加科学,文本更加合理。
明确应急管理职责,《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应急管理制度。
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同时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应当给予供水单位相应补贴。”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