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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五年工作回顾

 

  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围绕我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目标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为我省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五年来,在省人大及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做好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工作

  地方立法实行统一审议,是立法法确立的一项制度,是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职,在提前介入、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等立法文件,为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做好准备。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46件,修订9件,废止4件;批准贵阳市地方性法规20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22件,批准废止单行条例、变通规定5件,对这些法规,法制委员会都认真地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顺利通过。

  二、重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法规清理是维护法制统一,解决法规与法律、法规与法规之间的不一致、不协调,以及法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适应等问题的重要措施。本届法制委员会任期内开展了三次法规清理工作:一是为适应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对我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一方面是对1980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5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的清理,共废止地方性法规9件,修改地方性法规19件;另一方面,是指导贵阳和民族自治地方对其所制定的法规进行清理。通过此次清理,较好地解决了我省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出台后,由法制委员会牵头,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机构对我省现行有效的15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专项清理。通过清理对18件法规的33个条款作了修改。三是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优化投资环境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对有关法规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有关法规的议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了该议案并作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对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0件法规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管理权限,减少审批环节,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

  三、编制立法规划建议项目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是积极有序地开展地方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立法指向和立法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法制委员会充分认识编制立法规划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效率的原则,把编制立法规划摆在突出位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初步筛选、多方论证的工作程序,共收到来自各政府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立法项目建议86项;先后组织召开十多次论证会,邀请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和省直相关部门、9个市州的人大常委会、政法部门、部分高校以及省人大咨询专家参加;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就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立法效果预期等方面进行多轮反复的论证、协调和磋商,编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待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法制委员会办理了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修改《贵州省信访条例》和修改《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代表在省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及其他议案的相关论证工作。办理了关于对保护屯堡文化资源立法、关于立法保护锦屏文书等代表提出的建议。此外,还办理了省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制定民间资金有序赞助高校发展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关于制定〈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的建议》等提案。

  五、完成法规起草任务、开展立法理论研究

  为更好的发挥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针对一些综合性强、利益关系复杂的法规,例如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食品安全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信息化条例等,精心组织,协调部署,承担了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其中,食品安全条例还邀请人大代表和咨询专家加入起草小组,全程参与法规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并同时开展《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咨询专家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建设》的理论课题研究。五年来进行的立法课题研究还有《〈贵州省科技进步条例〉立法工作研究》、《〈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立法研究》、《关于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制度建设研究》、《贵州省开发区立法调研论证项目》。此外,法制委员会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规“释、编、研”工作,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编写法规释义、撰写地方立法研究理论文章参加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连续三年完成《贵州法治蓝皮书》中的地方立法报告部分的编写工作。

  六、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依法办事、加快依法治省的重要措施。五年中,共收到贵州省人民政府和贵阳市人民政府报备案的规章196件,省人民政府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3件,市、州及部分县人大及常委会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23件。我们对每一项报备案的文件均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并按照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及时将文件分送相关专委会审查。对公民张光慧等人提出的审查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合法性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作出了答复。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和批准的贵阳市的法规及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委员会均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我省的报备工作在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上均达到100%,在全国名列前茅,受到有关部门的表扬。为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2011年召开了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2012年举办了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对全省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100余名人员进行了为期6天的培训。

  七、认真做好法规执行中有关问题请示和询问的办理工作

  五年中共收到12件有关法规的请示和询问。包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如何界定新建物业的请示、省卫生厅关于《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部分条款适用问题的请示、贵阳市政府法制局关于《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条款规定不一致的请示、省监察厅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的询问、省环保厅关于对《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中有关问题是否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等。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就这些请示和询问认真进行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

  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法制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对中小企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认真学习检查的法律法规内容、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检查工作,提出检查报告。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深入分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九、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委员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一是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全体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精神,进一步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立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把党的主张、人民群众的利益与依法治省有机地结合到立法工作中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深入实践,积极参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四是注重发挥委员和工作机构的积极性,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畅所欲言、充分讨论问题的良好氛围,使统一审议法规案更好的集中了集体的智慧。

  十、加强对外交流学习

  重视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立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积极派员参加全国人大组织召开的地方立法工作方面的会议和有关法律的学习和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到省外进行调研、考察。同时,热情接待兄弟省、区、市人大来黔考察立法工作的同志。通过学习和交流,了解掌握国家和兄弟省、区、市立法工作的最新动态和信息,学习和借鉴各地立法工作经验,拓宽立法工作的思路。

 

                              主要工作体会

 

  五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依法履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地方立法的特点和规律,在地方立法的内容上紧紧围绕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实践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立法,地方立法工作持续推进,立法质量有了新的提高。回顾五年的工作实践,主要做法和经验体会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立法工作

  地方立法是重要决策行为,直接影响着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这一重要属性要求地方立法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和规划;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更多地发挥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加及时地适应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深化改革、加速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为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法制委员会自觉将各项工作放到全省工作大局中去审视和把握,根据全省的中心工作谋划立法、推进立法。

  (一)着眼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突出抓好经济立法。我省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实现后发赶超是我省现阶段发展的根本主题。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立法活动中紧扣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稳中求进、提速转型”的总基调、总目标,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和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深入贯彻省第十次、第十一次党代会、国发2号文件的重要精神,把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加大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等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扶贫开发条例、开发区条例、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旅游条例等法规草案时,自觉地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全省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努力做到立法决策与党委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部署同步,与改革决策同步,综合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各项功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做到以立法引领发展、推进改革。

  (二)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心,强化社会领域立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解决当前社会管理中突出问题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国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在立法工作中,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管理领域的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机结合,在赋予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权力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程序,强化服务职能,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草和审议《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时,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规除了在总体上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还重点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总结“瓮安6·28事件善后处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挽救、教育、感化,为了让失足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对违法少年的管理形式不仅只限于以往传统的帮教,还创造性地规定了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记录消除制度。这一闪耀着人性光辉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和对抗情绪,探索出了一条帮扶违法青少年的新路。涉及社会管理的还有流动人口管理、禁毒、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对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都将会产生积极作用。

  (三)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核心,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我省地方立法不容忽视的重点领域。牢牢把握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工业化城镇化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腾飞的同时必须保住青山绿水这一指导思想,法制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注重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服务绿色可持续发展,力求使提出的统一审议意见符合贵州科学发展实际,改变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刚性不足、操作性差的现象。五年来,法制委员会参与起草和审议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还帮助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起草《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这些法规为资源循环利用、环境污染防治、促进生态修复、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等方面提供了法制保障机制,有效地推进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夯实立法为民的基础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制委员会遵循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着力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随着经济社会不断的发展,“公民权利本位”的现代立法理念重要性也日益增强。法制委员会高度重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保护,科学地规范他们的权利与义务,立法工作着重突出民生主线,以保障民生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正确把握和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在起草和审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草案过程中,力求通过立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在统一审议《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时,提出在条例中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维护了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解除了学校和实习接收方的后顾之忧,为解决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伤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为了使立法更加适应实际需要、体现人民诉求、反映客观规律,法制委员会对在审议法规草案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各方面争议较大的问题,重视调查研究,不仅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更加注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民意、了解实情,力求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统一审议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都组织或者参与就有关问题赴省内外的调研,对重要的法规案和各方面关注的重要问题还多次进行调研。在审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过程中,针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些问题,先后到广东、重庆和山东调研,借鉴物业服务业较为发达地区的经验;到贵阳市、黔东南州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的意见和建议。在起草和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时,针对贵阳市“黑的”影响出租汽车行业正常运营和管理的现状,专门到市交通运输局了解管理一线的真实状况;并邀请部分“的哥”、“的姐”参加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条例的期许;为探索出切实可行的打击非法营运的有效措施,还先后赴重庆、云南等省,向当地运管机构取经、学习,了解他们采取的管理模式、处罚措施及其执行情况。深入调研是科学立法的重要途径,只有做到深入调研才能更好地使制定出的法规反映人民群众的真实诉求,寻求到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的“钥匙”,为法规求实、管用、得以有效实施夯实基础。

  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不断增强立法的民主性,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让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对地方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法制委员会在继续坚持书面征求意见、在常委会网站公开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咨询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等征求意见方式的基础上,对关系各方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还进一步拓宽了征求意见的渠道和形式。2012年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条例就是一次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鉴于该条例事关民生,社会普遍关注,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条例的民主面,法制委员会先后在贵州日报、贵州都市报、贵阳晚报刊登通讯和消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将草案文本全文登载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接受网民“拍砖”;并且开设两部征求意见的热线电话。这一系列举措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各界群众纷纷通过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发送电子邮件、来信来函来电等形式发表意见,共收到意见500余条。这些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条例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和现实依据,这样的形式为法制委员会充分听取意见、广泛凝聚共识开辟了新的途径,也为社会公众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重要平台。

  四、坚持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给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站在新的起点上,地方立法仍然要始终不渝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这是地方性法规能够正确体现价值、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法制委员会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立法活动;遵循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在内容上坚持不突破上位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坚持行为与处罚相适应,不突破上位法关于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始终坚持“不越权、不抵触”原则,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相协调,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

  五、立足省情、注重实效,突出地方特色

  法制委员会以通过立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立法宗旨,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我省经济、政治、法制、文化、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力求使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体现本省特点、反映本省实际,避免盲目照搬照抄,做到明确具体、切实管用。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法制委在相关法规草案中细化、补充、完善了一些制度和规定,在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解决实际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在审议《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的过程中,针对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执法难、管理难的问题,规定了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在其管理范围内可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条例颁布实施后,为依法治理水环境、维护水生态设立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执法措施。两条例施行后,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管理,“两湖一库”水环境有了明显改变,贵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

  回顾过去的五年,法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方面有了新的进展,但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是:地方立法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要下功夫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还需要进一步拓宽渠道,更加广泛地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立法工作机制还要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把地方立法有限的资源整合起来,共同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本届法制委员会的任期虽已结束,我们希望第十二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各方面能够做得更好,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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