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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五年工作回顾

 

  省十一届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紧紧围绕省委工作大局,按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安排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届任期的各项工作。

  一、积极开展地方立法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是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委员会按照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把立法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一)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民族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是多民族聚居省份,民族立法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委员会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做好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的立、改、废有关工作。一是通过深入调研,采取“走下去”或“请上来”等方式,提前介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进行帮助和指导,提出建议和意见。二是组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协调会、改稿会,协助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征求、梳理、研究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对法规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三是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并报请批准的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等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成熟一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一件。

  五年来,先后帮助民族地区制定和修改单行条例22件。其中,关于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5件;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的4件;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3件;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3件;农业与农村工作的3件;特色产业发展的3件;科技进步的1件。同时,根据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变化情况,废止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单行条例、变通规定5件。这些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为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我省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快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民族文化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资源保护等,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协助制定《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扩大,我省宗教界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也于2005年施行,2000年制定的《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不适应宗教工作需要。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切实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需要重新制定新的条例。为此,委员会积极开展有关工作。一是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是会同省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赴浙江、上海等调研考察,学习外省市做法和经验。三是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情况,为审议条例做准备。四是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议案后,分送各市州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省直有关厅局及全省性宗教团体,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五是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六是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于201211月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通过。该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为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重要作用。

  (三)提出有关法律修改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贯彻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

  二、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委员会根据监督法及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围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等内容,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实效,推进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一)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是民族地区发展的法制保障。委员会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两规定”)贯彻实施。

  一是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跟踪监督。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省政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报送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20082月,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报告进行审议,提出了补充、完善的意见,省政府修改后重新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委员会经再次研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该报告。委员会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综合整理,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转请省政府办公厅研究落实,促进了“一法两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是开展执法调研,督促“一法两规定”部分具体内容的贯彻落实。2008年委员会召开座谈会,邀请省民委、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负责人参加,分别听取省发改委“关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规划的情况汇报”、省财政厅“关于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及投入增长的汇报”,提出了进一步加大扶持民族地区的建议和意见。分赴黔西南州、黔南州及三都自治县、黔东南州及雷山县调研,就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支持和帮助加快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是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和完善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长效机制。民族地区加快发展,需要上级国家机关依照职责,结合本部门、本地方实际制定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具体措施或办法,使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可操作性,形成长效机制。委员会会同省民委,把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所辖自治县的市州政府制定具体措施或办法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已有27个省政府部门和7个市州政府制定了措施或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这些措施或办法并推动贯彻落实,201112月,委员会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长效机制工作座谈会”,听取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扶贫办等制定和执行“一法两规定”具体措施或办法情况汇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完善和进一步落实配套措施或办法等长效机制提出了要求。

  (二)促进侨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贯彻实施侨务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有利于凝聚侨心、发挥侨力,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2008年,为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办法”)情况报告,委员会听取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一法两办法”的情况汇报,并对贵阳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将调研报告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审议省政府报告时参考。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情况,起草了常委会审议意见,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转请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办理,促进了“一法两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推动单行条例贯彻实施。为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发挥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委员会突出重点,对部分单行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督促。先后对《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和《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进行执法调研,在肯定贯彻实施取得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四)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带领下,先后赴黔南州、铜仁市、黔东南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视察组,赴贵阳市对“整脏治乱”和“满意在贵州”工作进行专题视察,推动了相关工作开展。

  三、认真办理议案建议

  办理和落实好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关系到代表作用充分发挥。委员会高度重视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有关代表表示满意。

  (一)办理代表议案。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铜仁地区代表团1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交由委员会办理。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一是将议案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召开有省民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等部门和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参加的座谈会。二是深入有关民族自治县,听取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和部分提议案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三是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督办代表建议。委员会每年从代表所提建议中选出部分建议,协调和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落实。一是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了解办理工作进度。二是召开督办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办理情况汇报,提出办理要求。三是对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报请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件,请常委会有关领导牵头督办,加大督办力度。在委员会的督促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抓落实,认真答复代表。五年来,经委员会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共9件,内容涉及进一步落实减免民族自治地方项目配套资金规定,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农民融资渠道,支持水族文化博物馆建设、民族地区高中学校建设、民族地区高速公路建设,专项扶持有关民族地区甘蔗种植,帮助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改造等,取得了较好效果。例如,经过委员会督促、协调,省有关部门在办理关于支持水族博物馆建设的建议时,将博物馆由县级规模提高到市州级规模给予支持。在办理关于提高民族地区高中学校建设省级匹配比例的建议时,表示在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过程中,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给予倾斜照顾,并从当年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补助从江县高级中学建设。

  此外,委员会还对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关于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力度的建议和提案分别作了答复。

   四、注重加强工作联系

  发展和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是委员会的一项工作内容,也是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是做好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来黔调研、考察的有关工作。2009年,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启智为组长的调研组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到我省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情况进行调研。2010年,以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葛振峰为组长的调研组到我省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鸣球为组长的调研组到我省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陈昌智副委员长率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有关同志到我省对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专题调研。委员会按照要求积极联络协调,提出具体调研建议方案,认真筹备调研组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的各项会务工作,做好陪同服务等,并就我省民族立法、侨务立法等工作作了汇报,保障了调研顺利进行。

  二是加强与各市、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需要,组织和带领有关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同志赴省外考察和学习。2009年召开了全省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邀请专家对人大民族工作干部进行培训。2012年各市州县换届后,为提高新一届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履职水平,推进我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开展,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厦门举办培训班,对9个市州、11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分管或联系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和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民族宗教侨务工作机构负责人、民族立法工作机构负责人进行了培训。

  三是积极开展与海外侨胞和侨团的联系,扩大对外交往,宣传贵州。2008年、2012年,应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邀请,以澳大利亚华侨总会副会长伍长然为团长的澳大利亚侨领代表团和以东京华侨总会副会长兼事务长林斯福为团长的日本侨领代表团分别到我省考察访问。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认真协调有关省领导会见代表团一行,组织代表团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周密安排考察活动,使侨领代表团对我省有了进一步了解,加强了宣传,促进了贵州与旅澳、旅日华人华侨的交流。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先后赴东南亚、欧美一些国家考察访问,与一些侨团和海外侨胞建立了联系,为开拓我省新的侨务资源,凝聚侨心、汇聚侨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认真做好兄弟省区对口工作机构来黔考察的有关工作,积极开展工作交流,五年来共接待20多批(次)。

  五是通过参加省直有关部门工作会议和编印《民宗侨工作简报》等,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的工作联系和交流。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委员会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一是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办公室同志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等方式,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实践,注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有关会议精神和民族宗教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积极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提高法律知识素养。三是派员参加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举办的“人大民族干部培训班”、“侨务工作干部培训班”、“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座谈会”、“公益事业捐赠法研讨班”、“海外侨胞国内投资权益保护研讨会”等,认真参加学习和研讨。四是在赴外省考察学习和接待外省区人大同志过程中,积极开展工作交流,认真学习兄弟省区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五是加强办公室办文办会办事能力建设。六是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委员会较好完成了本届任期的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监督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主要工作体会

 

  五年工作实践中,委员会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信心

   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和国家宗教政策、侨务政策的首要政治前提,是做好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根本保证。在工作实践中,努力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侨务政策,紧扣省委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通过法定程序把中央和省委的民族宗教侨务方针政策转化为行为规范和准则,进一步做好全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

  强化对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政策性和政治性很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很重,干部群众的期望很高,而我省的民族地区大多是贫困地区,没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就没有全省的发展。这就要求委员会进一步加深对民族、民族地区的感情,多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推动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

  二、立足服务发展,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法制的保障必不可少。我们始终将民族立法工作作为开展人大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一是注重民族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充分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立法的针对性,把“管用”、“必需”、“特色”,具有可操作性作为立法工作坚持的原则,努力做到立法工作与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进程相适应,着力突出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尽量将国家促进民族地方发展而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用法规的形式固定到条例中,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快速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二是在完善立法机制上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方法,改进民族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对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将立法工作链条前伸,提前介入,参与立法调研、协调、论证,全面掌握立法第一手资料。对于已批准的法规,将立法工作链条后延,通过执法调研检查法规施行的实际效果,并对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通过评估经验,帮助我们在实践中反思和调整立法工作思路,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改革程序,促进民族立法向更深层次发展。

  三是在立法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法规的稳定性与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互动关系,实现全局性立法与局部性立法的统一,中长期立法与近期立法的统一。坚持“立、改、废”三者并重,及时发现法规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的时机,及时修改、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将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制度化、规范化。

  三、围绕大局抓监督,努力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为进一步落实民族宗教侨务政策和法律法规,千方百计推动已出台的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加强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推动贯彻落实。

  一是实施议案建议督办。坚持重点议案建议由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委员会领导牵头督办,深入当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提议案、建议代表的意见和办理情况的汇报,明确提出要求,加大督办力度。

  二是进一步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和完善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长效机制。这些政策和措施,在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扶贫开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职责具体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较为成熟的可上升为配套法规或规章。

  四、以制度做保障,促使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五年来,委员会一方面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在工作实践中摸索新的更好的工作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以制度的强化来保障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有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民族工作情况汇报,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把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坚持邀请本省民族宗教侨务工作方面的专家学者,听取他们对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咨询专家的作用。三是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并对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上报程序和上报文件格式进行了规范。

 

                           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法履行职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好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积极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一、进一步推进民族立法进程。重点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单行条例,为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对贯彻实施民族宗教侨务法律法规的监督。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的贯彻实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推动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促进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推进归侨侨眷权益保护“一法两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督促力度,发挥单行条例对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四、进一步探索委员会与民族自治地方及有关单位联系的方式和途径,加强联系和沟通,使我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协调开展,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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