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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检察院发布“2025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5年,贵州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不断加大对因案致困当事人的救助力度,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融合,既做好“当下救”,又落实“长久助”,取得明显成效。为彰显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众的民生关怀,传递司法温度,巩固提升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成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对2025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结的司法救助案件进行精心筛选,现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五个典型案例。





2025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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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袁某平等8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盗窃案被害人  重大财产损失  脱贫不稳定户  产业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袁某平等8人,均系黔东南州镇远县烟草种植农户,安某全、张某乾、龙某远、黄某林盗窃案被害人。

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期间,安某全、张某乾、龙某远、黄某林在黔东南州镇远县及施秉县内多次盗窃烟农烤烟棚内的烤烟工具烟夹10497个,价值共计345927.3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黔东南州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安某全等4人提起公诉。2024年3月4日,黔东南州镇远县人民法院以安某全等4人犯盗窃罪,判处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黔东南州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办理安某全等4人盗窃案时,发现被害人袁某平等8人因烟夹被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至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黔东南州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袁某平等8名烟农均为镇远县脱贫不稳定户,以家庭为单位种植烟叶,年收入4万左右,系家庭生活主要来源。袁某平等人种植烟苗的启动资金均来自银行贷款,每户贷款金额约10万元。被盗烟夹系从镇远县烟农专业合作社租借使用,丢失损坏需按照40元/个的标准进行赔偿。袁某平等被害家庭中6户有在读学生,4户有老人需要赡养,1户系残疾低保户家庭。案发后,因烟夹被盗,被害人不仅无法正常从事收烟、烘烤等工作,后续烟叶收成也受到严重影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还需对被盗的烟夹进行赔偿,面临返贫致贫风险。被告人安某全等4人均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无赔偿能力。袁某平等8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黔东南州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袁某平等8名烟农因案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情形,且均系农村地区因案致突发严重困难的当事人,属于“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救助重点对象,决定予以重点救助,向袁某平等8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黔东南州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协作,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县农业农村局、县烟草专卖局组建“技术帮扶专班”,紧急调配烟夹,解决生产工具短缺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确保烟叶质量,最大化减少损失;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烟草专卖局、乡镇政府、烟农代表等召开会议协调推动免除烟农赔偿责任;协调县某金融机构向有需要的烟农提供免担保、免抵押、低利率的纯信用贷款政策支持,帮助烟农扩大生产规模。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黔东南州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25年5月、8月两次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烟草专卖局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袁某平等8名被害人均已重新恢复烤烟生产,无一因案返贫,家庭生活稳定。针对该县多次发生烟夹被盗案件,黔东南州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技防+人防”的双提升方案,协调县烟草专卖局在烟叶种植集中区域以及烤烟棚内安装监控设备175套。以本案办理为契机,该院与县农业农村局、烟草专卖局签订《保障烟农权益协作机制》,明确涉烟农案件的线索移送、矛盾纠纷化解、司法救助协作等,实现“权益有保障、受损有救助、违法有打击”的全链条保障。


【典型意义】

支持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是检察机关依托办案开展司法救助,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同实施综合帮扶,合力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效举措。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被害人因案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协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精准帮扶,为被救助人提供技术指导、信用贷款、临时救济等多元帮扶措施,有效提升被救助人自身“造血”能力。建立“检察+农业+烟草”三方协作机制,将司法力量、行政资源、行业优势有机整合,合力维护烟农合法权益、促进当地烤烟产业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二

李某、张某冉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  综治中心线索移送  联合救助  长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女,1996年11月出生,系赵某舟交通肇事案被害人。

被救助人张某冉,女,2015年1月出生;张某萌,女,2020年1月出生;李某宇,男,2023年4月出生。三人系被害人张某浪、李某之子女。

2025年3月8日凌晨,赵某舟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占道超速行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内乘其丈夫张某浪)发生猛烈碰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张某浪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舟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025年6月27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以赵某舟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7月25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某舟提起公诉。2025年9月5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2025年6月17日,李某到安顺市平坝区综治中心反映,交通事故发生后,赵某舟及其家属、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部分赔偿金,但依然不能保障其昂贵的医疗费、父母子女长期的生活费,赵某舟已无赔偿能力,李某后续治疗费、家庭生计无着落,特寻求帮助。综治中心根据“涉法涉诉事项优先引导至检察监督窗口”机制,第一时间将李某引导至“检察监督”窗口。入驻检察人员通过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平台,将核查任务推送至赵某舟户籍地综治中心,属地综治中心依托网格员“人熟、地熟、情况熟”优势,当日便查明赵某舟确无继续赔偿能力,经研判,该案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立即推送至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案件办理。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经走访调查查明:李某与张某浪系夫妻,张某冉、张某萌、李某宇系李某、张某浪子女。案发前,李某、张某浪主要靠在周边打临工维持生计。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累计花费医疗费18万余元,出院后仍需进行后续手术治疗。张某浪在事故中死亡,李某因重伤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压力叠加,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赵某舟及家属支付张某浪丧葬费、李某医疗费15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张某浪、李某6.8万元,赵某舟再无赔偿能力。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等4人系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和未成年人,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平坝区人民检察院逐级提请安顺市人民检察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向李某等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依托区综治中心“中枢”优势,建立“检察牵头、多部门协同”的综合救助体系,协同当地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开展多元救助帮扶:李某户籍地清镇市乡村振兴局将被救助人家庭列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管理,动态跟踪帮扶需求,防止因案致贫;清镇市教育局减免张某萌、张某冉、李某宇部分学习费用,并安排班主任关注三名子女学习生活情况;平坝区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专业律师协助提起民事诉讼;李某居住地村委会将李某一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安排村干部结对帮扶,协助落实各项救助政策;邀请心理咨询师开展“一对一+家庭团体”心理疏导,针对李某、张某冉、张某萌在案发后产生的心理问题开展动态疏导,帮助三人回归正常生活、学习轨道。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安顺市、平坝区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回访,李某身体逐步恢复,家庭生活逐渐步入正轨。同时,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制定《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入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办法》,深入落实首办责任制、检调对接机制和研判预警机制,与区综治中心实现高效联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帮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综治中心和各入驻单位的协调联动,及时准确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并开展多元救助,推动检察履职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本案中,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入驻综治中心“检察监督”窗口发现司法救助线索,通过综治中心平台快速核实并精准研判线索情况。为加大救助力度,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联合开展救助,并以综治中心为纽带,跨区域协调案发地及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衔接”,有效防止被救助人家庭因案致贫。同时,以个案办理为契机,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入驻综治中心工作机制,为高质效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提供制度遵循。


案例三

王某元、陈某萍国家司法救助案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及近亲属  农村地区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多元救助  就业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王某元,女,2007年8月出生;被救助人陈某萍,女,1980年5月出生。二人分别系邹某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及被害人母亲。

2024年6月29日,邹某友驾驶运输型拖拉机与甘某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甘某财、王某元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友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司法鉴定:王某元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1月22日,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邹某友提起公诉。2025年6月24日,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邹某友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办理邹某友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发现邹某友无赔偿能力,仅向被害人支付治疗费用约5万元,被害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查明:王某元父亲因病去世多年,母亲陈某萍独自抚养王某元等三名未成年子女,三名未成年子女均系中学生,家庭生活仅靠陈某萍到省外务工维持。案发后,王某元经诊断为右侧肢体偏瘫、混合性失语等,为救治王某元,陈某萍举债支付医疗费用约30万元。因邹某友系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的免责条款,而交强险对伤残赔偿部分需待王某元出院进行伤残鉴定后才能赔付,王某元仅获得交强险赔付1.8万元。邹某友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仅支付治疗费用约5万元。目前,王某元还需长期进行后续康复治疗。陈某萍因照顾瘫痪在床的王某元及另外两名未成年子女,无法进行生产活动,家庭无收入来源,更无力承担王某元的后续治疗费用,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元系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而陈某萍未获足额赔偿,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向王某元、陈某萍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针对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黔西南州、安龙县两级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对接,共同研究制定多元化综合帮扶方案:协调县妇联为王某元家庭发放临时救助金,将王某元纳入长期关爱对象,并邀请心理治疗师上门对王某元、陈某萍开展创伤后心理治疗;同时,在充分征询陈某萍意愿的基础上,协调县妇联和兴义市洒金街道办为陈某萍提供居家手工编织工作,为其破解就业困境;协调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接银保监部门协调保险公司提前赔付部分伤残赔偿金,解决部分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协调县民政局发放临时救助金,将王某元一家四口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调县残联上门为王某元办理残疾证,协调医院康复科医生上门诊疗,免费提供助行器具;协调县教育局为王某元申请意外伤害救助基金;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慈善募捐,为王某元筹集爱心捐款,联系爱心企业家资助王某元姐弟学费。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州、县两级检察机关与妇联、残联等部门多次联合回访,跟踪了解王某元康复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目前,王某元康复情况较好,各项救助帮扶措施均已落实到位,家庭困难得到较好解决,王某元一家重拾生活信心,生活逐渐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地区未成年人和妇女,应当加大救助力度,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救助协作,共同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本案中,黔西南、安龙县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司法救助,有效缓解当事人家庭现实困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针对性开展多元帮扶工作,从“单一输血”到“系统赋能”,以法治温度守护未成年人和困难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

文某霞国家司法救助案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沿河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放火案被害人  强制医疗  突发严重困难户  综合帮扶  社会基层治理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文某霞,女,1979年3月出生,系安某河放火案被害人。

2024年10月26日上午,安某河用打火机将被害人文某霞位于沿河县土地坳镇关怀村的房屋引燃,致使文某霞一家唯一住房被烧毁。经鉴定,安某河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患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25年2月27日,铜仁市沿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铜仁市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安某河放火案过程中发现安某河无刑事责任能力,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被害人文某霞一家系低保政策户,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调查查明:被害人文某霞一家8口人,日常家庭收入仅靠其丈夫外出务工,收入微薄,另有5个子女系在校学生(其中3名为未成年),还有1名84岁体弱多病的老人需要赡养,唯一住房被烧毁,系脱贫户;放火行为人安某河智力残疾,系当地特困人员,父母已故、无配偶子女,案发后,文某霞家庭未获得任何赔偿,生活陷入困境。为提升救助质效,铜仁市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救助,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认为,文某霞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应予以救助的情形,且属于“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加大司法救助和帮扶工作力度,决定共同开展司法救助。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铜仁市、沿河县两级检察机关迅速协调县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教育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妇联及被害人所在镇政府、村支两委等共同研究,联动开展综合帮扶:推动县农业农村局将文某霞一家认定为“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协调镇政府为文某霞家提供3间临时过渡用房,联系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红十字会为其发放生活必需品、临时救助金和“温暖包”,并协调人社局为文某霞丈夫提供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帮助其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协调住建局为其解决A级危房改造资金,联系两家社会企业捐赠现金和水泥、砂石等建房材料,助力重修房屋;推动民政部门将文某霞家享受低保政策人数由6人增加为7人;联系县医保局补贴文某霞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协调县人民医院帮文某霞公婆办理慢性病卡,减轻每月医疗负担;商县教育局免除文某霞之子就读高中的学杂费,为其发放贫困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商县妇联选派1名“爱心妈妈”一对一为其开展心理疏导。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铜仁市、沿河县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镇政府等单位进行回访,文某霞一家于2025年9月搬入新居,生活已经步入正轨。铜仁市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积极督促县卫健局对部分乡镇存在未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控的问题,推动建立“村医摸排+乡镇筛查+县级备案”三级管控机制,446个村配齐了精神卫生网格员。此外,与县农业农村局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由检察院将近三年司法救助对象台账移送农业农村局,依托农业农村局大数据系统,及时掌握司法救助对象收入波动、住房安全等指标,既能够让司法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国家帮扶政策,又能够对返贫风险进行早发现、早干预。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突发严重困难的脱贫户,应当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作,协同多方力量开展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防范化解因案致贫风险。本案中,铜仁市、沿河县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加大救助力度,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和爱心企业形成合力,从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开展综合帮扶,既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急难愁盼问题,更为其长远生活筑牢民生保障。同时,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机制,并运用农业农村局大数据系统对被救助对象进行实时监测,积极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案例五

刘某军、兰某勇等5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失火案被害人  农耕指导  综合帮扶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刘某军、兰某勇等55人,均系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马场坪街道办事处安谷村村民,刘某轩失火案被害人。

2024年2月20日14时许,刘某轩在黔南州福泉市安谷村某坡进行农耕作业时,因焚烧杂草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总面积达206.65亩,导致55户村民所有的山林遭受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29日以失火罪对刘某轩提起公诉。同年6月5日,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刘某轩拘役5个月。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办理刘某轩失火案中发现,福泉市安谷村55户村民的山林因失火案遭受财产损失,村民未获足额赔偿,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接收线索后,迅速启动救助程序,经全面调查核实查明:刘某军、兰某勇等55户受害村民多系困难老年人、留守困难妇女,部分家庭成员有残疾人,平时主要靠务农种植果蔬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案发后,刘某军、兰某勇等55户受害家庭遭受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耕地被破坏无法种植,失去主要收入来源;被告人刘某轩系“五保户”,家庭经济困难,在原案办理过程中,已尽全力筹集资金对55户受害村民进行赔偿,但仍不足以弥补受害村民所遭损失,刘某军、兰某勇等55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军、兰某勇等55人因案致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且部分村民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遂开通“绿色通道”,及时作出救助决定,向刘某军、兰某勇等5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妇联、残联四家单位召开社会救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成立联合帮扶小组共同研究落实多元化综合帮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技术专家结合当地土地结构、土壤特征,对部分失火土地恢复农耕制定工作指导方案,帮助被救助家庭恢复耕地保障生产,推动补植复绿工作稳步进行;市民政部门将两户特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市妇联、残联将受害村民列为重点关怀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技能培训、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长期帮助。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当地村支两委工作人员对55户村民进行回访,并召开院坝会,以案说法开展防火教育。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履职漏洞,该院及时向市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落实巡山护林职责,加强野外用火监控综合治理;同时,牵头组织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及所涉的乡镇党委政府召开工作交流会议,研究工作措施共同推动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


【典型意义】

农户因失火案遭受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并协调相关单位有针对性开展综合救助帮扶。本案中,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市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精准帮扶,为被救助人提供技术指导、低保救济、技能培训等,助力恢复生产生活,有效防止被救助人家庭因案致贫、返贫。同时,从个案办理拓展到类案审视,以检察建议推动问题整改,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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