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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那片希望的田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纪实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将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作为常规性执法检查,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以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为抓手,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监督中支持,于支持中推进,抓好乡村振兴工作,践行中央提出的农业要强、农民要富、农村要美、社会要和谐稳定的要求。”

  11月29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与会人员纷纷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022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高度肯定强化认识

  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实施以来,在各地各部门得到了较为全面有效实施,依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取得了积极成效,对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审议现场,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得到了与会人员的高度肯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罗毅说:“执法检查很有必要、很及时、很重要,对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有积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石松江认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深入扎实,《报告》总结成绩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指出问题一针见血、客观存在,提出建议切合实际,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是一个全面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全面总结我省乡村振兴工作、全面梳理乡村振兴问题的好报告。

  大家一致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开展的执法检查,全面了解全省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深入研究分析并推动解决影响法律贯彻实施的主要问题,督促法律实施主责部门严格落实法律责任,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落地落实。这既是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部署,也是高质量推进全省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行动。

  乡村振兴同时带来意识的提升和观念的革新。

  “对乡村振兴的认识要深化”。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朱新武说,应研究建立包括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量化指标、评价体系、推进路径在内的系统的战略方案;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形成文明家庭新风尚。

  “如何抓乡村振兴,目前无论干部还是老百姓,很多地方思想观念和工作举措还没完全转过来,还停留在脱贫攻坚的打法,有的还仅仅停留在跑项目、要资金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管群认为。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乡村振兴战略并没有带来新的土地,也没注入新的农民。乡村“山水依旧”,农民“伊人如故”,这就是振兴乡村的物质条件。大家认为,这个物质条件决定乡村振兴是结构性的振兴、战略性的振兴,要以“意识振兴”先行,通过实践改造乡村、变革乡村,才能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

 

  冷静分析补齐短板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在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大背景下,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大家认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报告》指出,由于缺乏系统的培养机制,加上后备力量储备不足,基层组织存在选人难和留不住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贵州师范学院院长韦维深以为然。她说:“贵州师范学院和农职院进行了专升本联合,发现农科生专升本专业融通不够,农科生不能进入管理类和法学类专业学习,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这一点,强化政策、打通机制,加大培养‘懂农’‘爱农’和善管理的村干部力度。”

  石松江说:“人才支撑不足的问题,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用不好的问题普遍存在,在民族地区尤其突出。发挥乡贤作用有短期化、临时化情况,缺乏长效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阳希望,政府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想法子、出实招,加大对农村青壮年的吸引力,把人“引回来”“留得住”。

  “要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人才培训。抓好农村社会治理,完善村规民约,让村规民约成为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村民自治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永英认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在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如何提高劳动力科技技能,如何让外出务工人员稳岗就业增收,农业产业如何践行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山论’,进而建立健全推动农民持续增收、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主席吕虹说,地方政府应加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做好农村产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石京山也认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大对农业项目实施成效的跟踪检查,让建成项目真正发挥效益;要引导发展适宜当地情况的产业,促进农村现有土地资源合理化利用。

  “乡村振兴关键是要科学规划和有效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训华说,首先是人居环境和产业要有科学良好的规划,其次是抓好规划的落实实施,确保有好的基层组织和人才建设来带动乡村发展;确保有好的产业,能因地制宜发展,真正让百姓致富。

 

  切实履行人大监督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遵循。

  “乡村繁荣首先要保障‘人’的繁荣,要重点关注农村空心化、老龄化问题,防止乡村振兴对象缺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凤友说,省人大常委会要继续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执法监督,加强对问题的关注和整改,尤其是强化人才保障。

  杨永英也要求,将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作为常规性执法检查,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以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为抓手,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监督中支持,于支持中推进,抓好乡村振兴工作,践行中央提出的农业要强、农民要富、农村要美、社会要和谐稳定的要求。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还存在乡镇政府及人大对于有关法律规定不了解的情况。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智勇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承担起法律法规宣传的法定责任,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和有效实施。

  同时,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地方政府贯彻执行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职责作了规定,2022年通过的《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地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补充细化,比如要求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等。

  姚智勇建议,在下一次执法检查中,除了听取政府部门专项工作汇报以外,还要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履行相关法律职责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

  吕虹认为,执法检查不能以点概全,要坚持全覆盖,好中差的点位都要涉及。“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政府改进,有规划地以阶段性目标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贵州民族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杨正万说。(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石雨浩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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