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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928日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三、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补选贵州省省长1名。
  四、补选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贵州省省长实行等额选举,同时进行,分别计票。
  五、补选的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补选的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贵州省省长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七、大会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为1天。
  八、依法提名的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贵州省省长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与会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十、选举时,每项职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一、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的右边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的右边空格内划“×”;表示弃权的,什么符号也不划。如另选他人,必须在候选人姓名的右边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右边空格内划“○”。没有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的右边空格内划“×”就另选他人,或另选他人只写姓名不划“○”的,该另选人票无效。填写选票时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确认选票全部作废或部分作废,由总监票人根据本办法决定。
  如果代表自己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与会代表代写,但选票应由本人投入票箱。
  填写选票统一使用大会分发的签字笔。
  十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三、选举时,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职务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职务候选人的代表中各推荐1名。
  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会议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本次会议选举采用人工计票。
  十四、选举会场共设4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十五、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座区的票箱投票,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十六、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清点票数,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七、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和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九、本办法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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