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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案摘报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第1号

  案 由:关于加强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立法的议案
  提议案人(只写领衔人):赵汝荣等11名代表
  议案摘要:
  一、建立地方性法规的背景
  1、流动人口的特点:流动人口作为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特殊的人口现象,具有总量庞大,逐年呈增长,农村向城市转移,主体是育龄青壮年的特点。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全国流动人口为1.21亿;其中省内流动的有7865万,占65%,到2004年达到1.4亿,超过全国总人口的10%,其中省内流动的占70%。目前,我省流动人口约800万左右,遵义市流动人口约100万左右,红花岗区流动人口约10万人左右,流动人口有75%左右的人员是在省内流动,且18周岁—35周岁之间正处于生育旺盛年龄段的约占80%。
  2、管理和服务比较滞后,工作亟待加强和提高。
  多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都存在着重管理、轻服务的状况,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根本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很多行政部门忽视了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条件差、强度大,而许多用人单位在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制度上也没有惠及到流动人口。流动人口违反社会治安和违法生育等问题比较严重。流动人口问题的形成不应归咎于流动人口本身,而是长期的“重管理、轻服务”的结果。
  其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认识不到位,让绝大部分领导、干部仍然局限于只要管理住、不超生就行了。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为了“管住”流动人口,围绕办证、查环、查孕、落实节育手术等出台了不少具体措施,但是由于管理模式的不健全,许多措施还是现居住地单一制定,因此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在一些问题上互相推诿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现象的发生既增加了流动人口的负担,也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不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促进人口流动。
  再次,是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流动人口由于特殊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加之受教育的程度相对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欠缺。他们面临着比常住人口更多、更复杂的生殖健康风险,未婚先孕、性病、艾滋病在流动人口中日益增多,但现居住地因人力、财力投入因素使流动人口应该享受的相关服务却很少延伸和覆盖到他们,即便是最低要求的生殖健康检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在我省的一些地方都难以兑现。
  3、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政府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的一些前置性管理措施被取消,而有效的管理措施又未建立,这给当前和今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因此我省很有必要建立一部符合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4、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在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五章第三十四条作过管理色彩较强且比较笼统的规定,而2002年4月2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02]8号)也是以文件形式下发,不利于实际操作,已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阻碍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议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法规中,应当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县、乡二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并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各级必须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人员比例,县级按流动人口1万人配置1名管理服务人员,乡(镇)级可按3000—5000人比例配置1名管理服务人员。
  2、县级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公安、工商、劳动、建设、卫生)必须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公室,安排1—2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3、各级政府必须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经费,使流动人口享受到“市民化”待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能足额按时领到相应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费。
  4、用工单位、房东的职责和义务。对用工单位和房东要严格按“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房东和用工单位的责任,特别要按有关规定把流动人口的医疗、养老等保障纳入用工单位的应履行的职责中。
  5、细化公安、工商、民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使其严格执行“一证先行,无证通报”制度。同时使流动人口本人或子女入学、就业、享受社会救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实现“市民化”待遇。
  6、流出地与流入地协作制度和双向考核制度。在坚持“以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础上,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负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同时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外生育责任按“一分双记”工作的规定,追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责任,建立起双向考核制度。



                            第2号

  案 由:关于修改《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或重新制定《贵州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建议
  提议案人(只写领衔人):袁家学等12名代表
  议案摘要:石秀诗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利规范全省非税收入行为。
  1989年11月2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其涵盖范围小,把“预算外资金”改为“非税收入”这一提法为宜。非税收入涵盖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各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收取的财政性资金。由于这一部分资金管理不规范,谁收谁所有,使之出现了违法违规收费、乱收费、乱处罚,利用特权强制收取等。另一方面,在同一地区,造成部门之间、干部职工之间分配严重不公。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9条之规定,非税收入应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的规定,应把非税收入管理作为建立透明、规范政府公共分配制度的重要措施,这有利于遏制腐败、根治“三乱”,解决干部职工分配不公的问题。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钱、行政统收、政府统筹”的体制,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
  为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修改《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将“预算外资金”提法改为“非税收入”,或者重新制定《贵州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3号


  案 由:关于制定《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议案
  提议案人(只写领衔人):麻绍敏等13名代表
  议案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央财政应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贵州省的省、地、县大型企业很少,多数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融资难的问题。解决资金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扩大城乡就业,增加财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特建议制定《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具体对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的实施意见,为解决全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难等问题提供法律法规的保障,从而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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