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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3号建议的答复(黔发改议复字〔2019〕100号)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3号建议的答复

  黔发改议复字〔2019〕100号

张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公务用车规定进行调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车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中央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省各县根据人口和面积等因素,核定了各县公务用车总量,其中机要应急车辆总量上限为160辆,执法执勤车辆按照原编制数的70%保留,乡镇保留2至3辆公务用车。我省方案由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实行总量控制。

  为解决我省县乡基层车辆总量不足的困难,《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车改〔2018〕1号)已经明确可按规定为乡镇事业单位增加车辆,主要用于保障乡镇事业人员公务出行需求。车辆编制核定标准为:50人及以下核定1辆,51人至100人核定2辆,101人至200人核定3辆,201人及以上核定4辆。各地要结合事业单位车改政策,为乡镇事业单位适当核增车辆编制,增加乡镇车辆总量。乡镇核定的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党政机关保留的车辆编制数构成乡镇保留车辆总编制数,由乡镇党政办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空编车辆逐年配备到位。各乡镇要用好事业车改有关政策,加快政策落地。

  同时,鼓励各县加大公车平台建设力度,将车辆集中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实践证明,搭建公车平台,实行信息化统一调度管理是有效解决县乡公务出行困难的重要措施,中央和省都支持各地建设平台,各县也正在稳步推进平台建设。

  关于公务用车标准以及老化报废标准问题,中央和省都有明确文件规定,需要各级抓好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工作指导和检查力度,督促各地按相关标准完成车辆配备更新及处置报废工作。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

  (附注:公开发布)

  (联系人:李平;联系电话:0851—868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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