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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杨燕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完善基层自治制度提升管理能力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156号

  主办单位: 省民政厅

  会办单位:

 

  建议内容:

  1.改革农业农村绩效考核机制,以诚信为核心实施基层管理,构建约束与自由对等的社会环境,正确处理群众反映和诉求,对合理诉求立督立办,对无理取闹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理。

  2.加快出台基层管理法规性文件或规章,构建道德和法规框架,群众的自由必须在框架内运行,突出依法管理基层事务,提升基层自治管理的能力。

  3.突出村民自治管理主体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政府部门要为基层自治提供自治管理平台,同时加大对基层管理的帮扶和帮助,形成政府帮助、村民自治的目标。

  4.加强社会诚信管理,涉及农业农村的文件或规章,需考虑群众诚信管理内容,必须对诚信者进行奖励,违约者进行制约,必须维护基层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地位和村规民约的管理地位。

 

  答复内容:

杨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基层自治制度提升管理能力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基层民主自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坚持和创新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基础作用,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省民政厅报请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10号)、先后印发了《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民发〔2016〕24号)》、《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的指导意见(黔民发〔2018〕40号)》、《贵州省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和<贵州省社区代办政务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黔社治联办发〔2018〕1号),以服务社区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为目标,按照“精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全面梳理城乡社区承担的各项工作,清理城乡社区承担的不合理负担,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范围,规范社区考评机制,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不断提升社区治理科学化水平。

  同时,我厅积极推进基层群众自治,指导各地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载体,规范民主协商,推进民主决策,把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协商议题,努力拓宽协商渠道,有序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民自治事务,逐步实现民主协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村民对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湄潭县通过“群众会+”形式,推动基层群众通过参与民主决策。群众会一般以村民组为单位召开,内容紧紧围绕群众的所想、所急、所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均召开群众会大家谈、众人议、集体定,彻底改变了群众会不会开、开不起、开不好的尴尬局面,有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全县完成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290个,总计投入资金7692.78万元,受益群众达10.83万人,在源头上有效控制和减少矛盾纠纷产生。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为充分发挥乡规民俗、村规民约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广大农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2018年,我厅编写《全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选编》,印发到村(社区),为各地完善村规民约提供借鉴。组织开展村规民约示范村创建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农村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规范事务管理,激发内生动力,深化民主自治。2018年,全省共打造618个村规民约示范村。

  下一步,我厅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健全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提升基层自治能力和水平,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一、推进城乡社区减负增效。以县级政府制定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和协助政府开展工作事项清单为依据,对城乡社区承担的工作实行清单管理,不再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

  二、健全城乡社区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社区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制度,畅通村民诉求表达渠道,丰富和完善社区联系村民制度的内容、形式和工作机制,通过上门入户、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群众会坝坝会等多种方式对村民群众进行走访,摸排群众矛盾,配合相关部门构建“治安防范到社区、信息采集到社区、矛盾化解到社区、法制宣传到社区、服务群众到社区”的新型社会治安防控格局。

  三、完善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挥村民代表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推进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社区治理。与村级重大事务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类、服务类、事务类,都必须实行民主决策。规范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程序。凡涉及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进一步规范民主监督。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全面推行村务公开、述职评议、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通过村务阳光工程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

  四、深入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等7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按照程序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将社会诚信管理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大力提倡“文明有价、诚信是金”的为人处事理念,培养农民群众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探索建立村民诚信档案和褒扬惩戒措施,着力营造讲诚信重诚信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氛围,为深化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改革、推进公民诚信建设、促进文明乡风养成走出一条新路。同时,持续开展村规民约示范村创建工作,2019年村规民约示范村的数量达到行政村的10%。通过推广一批不同层次、各具特色、富有影响力的先进典型,探索村规民约在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助推脱贫攻坚、实现乡村振兴上的积极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工作的全面推进。

  2019年6月28日

  (附注: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宋迪刚;联系电话:0851-8685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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