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82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熊兆美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竣工验收必备项目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382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建议内容:
随着工业产业化的发展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职业危害的新形式和多元化,使得预防性劳动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着新挑战。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所谓职业卫生“三同时”,是《职业病防治法》提出的要求,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从源头有效防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重要举措。就法律而言,职业卫生“三同时”是一项前置性工作,在新建、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为目标,以控制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为重点,全面抓好预防性劳动卫生监督工作。
为此,建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新建、改扩建企业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一是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是在建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三是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答复内容:
熊兆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竣工验收必备项目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验收(医疗放射项目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仍然是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前提条件,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做好对新建、改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议
在2016年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中,就已将原法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删除。国务院决定取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强制中介服务事项,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具体落实,所以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不能违背国家“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再行强制指定中介服务事项。目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含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展。
三、关于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的建议
(一)根据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政策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根据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因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是在整个项目的生产运行期间(包括试运行期间),由用人单位主动开展的一项日常工作。但是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关于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管理规定,明确监测危害因素的范围及相关监测标准,且监测工作对监测人员专业能力和设备要求较高,所以只是部分有能力的用人单位自行主动开展。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采纳您的建议,研究制定我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真正做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日常化和规范化,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利。
对您的关心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