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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6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韦其贤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加大对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寨保护力度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667号

  主办单位: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议内容:

  近年来,在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转型时期,在进行现代化、城镇化建设和加大农村脱贫攻坚工作的进程中,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一是尚未形成传统特色村寨保护与利用的正确理念。二是城镇化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对传统村落的冲击。三是农村住房理念变迁和传统村落保护产生新的矛盾。四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少数民族传统村寨的抢救和保护任务繁重,面临着困难重重。

  建议:一是宣传和贯彻执行《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干部和群众思想意识。二是加大少数民族传统村寨保护工作所需资金的投资力度。三是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设立总协调机构,带动各相关部门互相联动开展工作,并专门指导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加大传统特色村寨建设的监管力度,使之形成常态化。

 

  答复内容:

韦其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寨保护力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宣传和贯彻执行《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我省有724个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是全国传统村落数量最多的省份。作为中国传统村落分布最密集,保存最完整,最具民族特色的地区,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发展,2017年8月,为保护发展传统村落,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在科学确定保护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要求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措施。为进一步加大《条例》的社会知晓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省政府组织调研组深入各市州深入调研,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完成《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发展调研报告》。同时,通过开展《条例》线上知识答题和我省传统村落形象标识征集活动,拍摄传统村落宣传片,举办摄影大赛,开设传统村落微信宣传公众号等各种方式,普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知识、提高社会大众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意识。

  二、关于“加大少数民族传统村寨保护工作所需资金的投资力度”的问题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对繁荣发展优秀民族文化、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助推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加快脱贫攻坚同步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工作,在政策、规划、立法、机制尤其是财政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了重点支持。“十二五”以来,我省共投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约5亿元,实施50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推进计划和“1151”保护发展计划(即重点扶持建设10个民族特色小镇、10个示范廊带和500个民族特色村寨,命名1000个民族特色村寨),打造了一批各具特色的民族风情村镇,创建了一批精准扶贫民族示范村寨,民族文化旅游业“井喷式”发展,有效带动群众增收致富,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保护与发展双提升的目标。在2014年、2017年国家民委命名挂牌的第一批和第二批共1057个“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中,我省有213个入选,占总数的20.15%,数量位居全国第一。此外,我省自2015年起设立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扶持资金,2015年安排0.5亿元,2016-2018年每年安排1.5亿元,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及档案编制、传统村落消防安全改造、重点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三、关于“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设立总协调机构,带动各相关部门互相联动开展工作”的问题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一是强化规划指导,推动科学保护。先后编制了《贵州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指导规划》《全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规划(2016—2020)》和出台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意见,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指导。二是强化工作统筹,推动联动保护。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上升为省政府工作层面来部署,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由分管副省长牵头召开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现场会。设立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建立跨地区、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全省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四、关于“加大传统特色村寨建设的监管力度”的问题

  在民族特色村寨监管方面,我省采取了以下做法:一是明确了地方政府监管职责,将特色村寨保护发展工作写进《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贵州省民族乡保护与发展条例》,把监管特色村寨建设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责用法律条文予以明确。二是建立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注重发挥了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发挥好当地文化传承人的参与作用。三是建立了群众参与机制,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项目申报、规划编制、检查验收等工作中,吸纳村民代表参加,积极发挥了村民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群众制定村(镇)规民约,建立完善制度,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在传统村落监管方面,我省出台的《关于加强传统村落规划管理的通知》要求:一是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二是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管理台账。三是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专项评估。四是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原则上各市(州)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今后,我委将继续发挥好协调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加强统筹,加大财政资金和各项资源投入力度,努力抓好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将其打造成为我省多彩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美丽乡村的重要名片和贵州入境游的重要目的地,在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中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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