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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杨光礼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506号

  主办单位: 省林业局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

 

  建议内容:

  建议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为林区贫困人口脱贫攻坚打下坚实的基础。

 

  答复内容:

杨光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事宜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自2004年起在我省实施。当时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对重点公益林(2007年重新区划界定时改为国家级公益林)实施补偿。2009年,中央财政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仍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2014年,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每年每亩15元。2018年,我省纳入中央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为4928.06万亩,其中国有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为96.19万亩,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8元/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为4831.87万亩,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15元/亩。2019年,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提高到10元/亩,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已提高到16元/亩,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二、关于“提高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事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构筑“两江”上游生态屏障, 从2007年开始,省财政启动了非天保工程区18个县983万亩地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并于2009年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规定了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2012年,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相关文件精神,省林业局会同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出台了《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85号),将补偿范围扩大到全省范围内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县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2014年,省财政将我省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至8元,省、市、县三级分担比例不变。

  2018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1号),明确要求“逐步提高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3750万亩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实现与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并轨”,为此,省林业局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积极与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协商,并报省政府同意,三家联合出台了《贵州省健全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2018年将我省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10元/亩,到2020年与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轨。2018,省财政安排预算资金151653万元,将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8元提高至10元。2019年,省财政安排预算资金18000万元,将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至12元,到2020将实现与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一致。

  由于我省为西部落后省份,属于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为滞后,财力有限,要取消我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市、县级承担部分,目前难度较大。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同省财政厅积极向财政部、国家林业草原局汇报,申请将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也积极协调省财政逐步提高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同时,各市县(区)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林业方面的投入,通过省、市、县三级的共同努力,切实管好、维护好地方公益林。

  贵州省林业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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