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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5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陈永清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我省法院贯彻落实有关诉讼费“胜诉退费”规定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650号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 省法院

 

  答复内容:

陈永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法院贯彻落实有关诉讼费“胜诉退费”规定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多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法》《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和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我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了人民法院诉讼费的退费经费。从省级层面看,2017年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备用金形式进行诉讼费退费,但随着案件数量的激增,备用金预算追加频繁,为更好保障退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建议,从2017年起我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黔财非税 〔2017〕1号),确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季度次月末之前,应上缴省财政的诉讼费为上季度所收取的诉讼费扣除退还诉讼费后的部分;第四季度末之前,应上缴省财政的诉讼费为本季度所收取的诉讼费扣除退还诉讼费后的部分。每年终了,省法院将本年度诉讼费余额全部缴入省财政。从市县情况看,司法体制改革后,市县级法院经费资产统一由市级财政部门管理,诉讼费退费经费保障方式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法院研究确定。目前主要采取安排诉讼费退费保证金和由法院在业务经费中先行退费,同级财政据实追加预算两种方式保障。从财政保障看,无论采取哪一种保障形式,各级财政部门均按照要求安排了同级法院的诉讼费退费经费。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系1999年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文件,2003年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出台后已不再执行。按照现行《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法院研究制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据了解,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将于今年出台新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届时我厅将按照国家规定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好我省法院诉讼费管理工作。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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