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2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尹晓芬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完善扶贫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机制问题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242号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 省委组织部
建议内容:
选派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巩固基层组织意义重大。建议:一是细化驻村工作队职责。二是根据需求统筹派驻。三是优化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机制。四是全省统筹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减缓县级财政压力。
答复内容:
尹晓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扶贫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机制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您提出的“全省统筹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建议,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现行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经费保障情况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4号,以下简称“组通字〔2015〕24号文件”)规定,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助推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自2015年起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和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对于第一书记的工资待遇,按照组通字〔2015〕24号文件“任职期间…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由原工作单位按标准继续予以保障。对于驻村工作经费,按照《村级组织运转及村支书奖励经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5〕5号)规定,村级组织工作经费由省、市(州)、县(市)三级按4:3:3比例分担,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同级组织部门预算安排,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也可适当安排部分资金作为村级组织工作运行经费的补充。2016年村级组织工作运行经费标准为每村每年不少于1万元,按照分担比例省级安排7404万元;从2017年起提高标准到每村每年不少于2万元,按照分担比例省财政每年安排14313万元。该专项经费省级负担部分由省委组织部监督管理、省财政按照标准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上级专项经费 连同本级按照配套比例的足额应负担部分一并拨付到乡镇财政机构“村财乡代管”账户,实行分村核算。
二、答复意见
对于您提出的“全省统筹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减缓县级财政压力”的建议,我们主要考虑:一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为中央、省、市、县四级,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体制,对于各级应保障的事项,各级政府应按照划分明晰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二是省财政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市县的补助力度,省对市县转移支付从2013年的1408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2471亿元,年均增长11.9%,高于中央对我省转移支付年均增幅1.9个百分点,财力不断向市、县级下沉,市县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占全省比重从2013年的78.93 %增长到2018年的81.1%,县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为此,目前不宜对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的经费保障机制进行调整。下一步,省财政将敦促市、县两级按比例足额保障应负担经费,以确保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的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不断增强基层财力保障能力,助推第一书记体制机制健康发展。
201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