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67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周远霞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进一步修改省、市财政体制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367号
主办单位: 省财政厅
会办单位:
答复内容:
周远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修改省、市财政体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调动省、市、县三级加快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我省按照“分级分享、属地征管;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奖快促慢、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为规范省、市、县三级收入分享体制、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完善配套政策等。此次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贵州省财政体制又一次重大调整,是贵州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后,按照中央税制改革统一部署,逐年对部分税种体制进行调整完善,如2016年调整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2017年矿产资源权益金改革、2018年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以下分享比例等。
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背景下,我省已基本形成分级分享、责权明晰、运行平稳的财政管理体制系统,改革成效不断加强。一是省级调控能力适度增强,财力不断向市、县级下沉。市县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占全省比重从2013年的78.93 %增长到2018年的81.1%,县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二是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机制,促进全省税收稳定增长,有效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全省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从2013年1206.41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1726.85亿元,年均增长7.4%;非税占比由30.4%下降到26.7%,财政收入质量显著提高。
二、省对市县收入增量集中政策基本情况
为增强省级调控能力,从体制上遏制地方虚增空转财政收入行为,有效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我省自2013年起建立省级对市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集中体制。省级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全省脱贫攻坚支出、全省性重大民生支出、重点经济建设领域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扶持力度。
目前省级集中的2013-2018年增量收入已通过规范的分类分档办法和转移支付补助至市县。2018年省财政下达红花岗区各类转移支付33.67亿元,比上年增加3.42亿元,增长11.3%,高于全省市县增幅5.7个百分点。
三、回复意见
(一)关于您提出的“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收取消市级制定的7:3比例分享”和“取消市级执行2012年税收增量20%定额上缴”的建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黔府发〔2013〕9号)规定,市(州)级政府可提出市对市辖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入库级次办法、统筹安排市辖区的财力。考虑到红花岗区为遵义市的市辖区,遵义市对红花岗区的调整部分税收分享比例和统筹部分财力均符合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若要调整,建议由遵义市政府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予以统筹考虑。
(二)关于“对收入增量集中,希望由定比集中增量改为不集中或环比集中”的建议,考虑到省级收入增量集中机制是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中央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情况,结合我省经济运行新形势,研究进一步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相关内容。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