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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吴凝,金循,杨昌艳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调整我省民营企业员工社保缴纳基数和费率,实质性降低企业成本”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200号

  主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答复内容:

吴凝、金循、杨昌艳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我省民营企业员工社保缴纳基数和费率,实质性降低企业成本”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低至13%以下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我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精神,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号,以下简称黔府办函〔2019〕62号文件),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继续实施1%总费率,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二、关于解决缴费基数偏高问题

  黔府办函〔2019〕62号文件规定,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7月1日起,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指标,降低了缴费“门槛”。

  三、关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将企业创新、促进就业、精准扶贫等与社保优惠或社保补贴相结合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26号),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3个15万元”扶持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纳入扶持范围,享受政府补助、税务激励、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了解,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最后,再一次对你们表示衷心感谢,并请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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