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53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易国晶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支持六盘水市推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653号
主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会办单位: 省科技厅, 省能源局, 省税务局
建议内容:
六盘水市是国家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明确新建贵州毕水兴煤层气产业化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
一是省在矿业权设置上给予支持。根据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已印发了《关于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规﹝2018﹞3号)安排,省将编制《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18-2020年》。考虑六盘水市煤层气资源优势、发展基础优势,建议省在设置煤层气矿业权中给予六盘水更多支持,将更多的煤层气区块纳入矿业权设置,为煤层气勘查开发创造条件。
二是加强技术研究应用。建议从省级政策层面支持企业革新技术、创新工艺,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优强煤层气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引进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人才培训、技术指导,提高贵州省煤层气勘查开发技术水平。
三是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建议省级层面研究制定煤层气开发优惠政策,从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引进煤层气优强企业参与煤层气开发,推动煤层气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答复内容:
易国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六盘水市推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在矿业权设置上给予支持”方面工作情况
六盘水市煤层气资源丰富,具有发展基础优势。根据工作安排,我厅于2018年安排“贵州省煤层气页岩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修编了《贵州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周期调整为2019-2025年,全省规划设立的81个煤层气探矿权中,其中六盘水市就有36个。同时,今年我厅开展了煤炭采矿权增列煤层气探矿权审批登记工作,完成增列的11个煤层气探矿权中,六盘水市就有7个。我厅在多方面支持六盘水市煤层气矿业权的设置及审批登记工作,为六盘水市的煤层气勘查开发创造条件。
二、关于“加强技术研究应用”方面
一是积极推进科研机构建设。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经省编委同意,成立了“贵州省油气勘查开发工程研究院”,现已任命了该院主要领导,全面引进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人才培训和技术指导,并向我省煤层气页岩气勘查开发研究的平台方向建设;支持企业革新技术、创新工艺,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优强煤层气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2012年4月,科技厅批准了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煤田地质局组建“贵州省煤层气页岩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煤层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攻关和研发。二是在科研方面。省科技厅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为煤层气开发利用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了“贵州省煤层气地面抽采关键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科技重大专项,支持经费443万元。项目示范基地“松河示范区”煤层气单井最高产气量达3048m3/d,项目执行期内累计产气670万m3,产值达到1300万元,累计减少井下瓦斯治理费用2000万元,取得了较好效益,为贵州省地面煤层气开发起到了示范作用,具有较好的推广前景。我厅在2018年设立了“贵州省西部煤系气调查评价”,项目按三年完成,由贵州省煤田地质局承担,投入资金达3800万元。
三、关于“加强政策支持力度”方面
在税收方面省级层面无制定出台煤层气开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权限。目前对于煤层气开发企业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即可享受西部大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且部分优惠事项取消了行政审批或优惠备案,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简化办理方式。煤层气开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西部大开发政策。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我省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产业项目(如第一类“鼓励类”第三条第6目“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企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所列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规范的用地政策。2019年2月22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印发,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在煤层气勘查开发过程中,进一步做好服务,加快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厅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科技研究和技术攻关,大力助推我省煤层气产业化发展。
2019年6月27日
(附注: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