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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5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任治奇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355号

  主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会办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

 

  建议内容:

  为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建议: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第三方治理、市场准入、绿色矿山建设以及治理的新技术新模式,研究出台指导地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的新标准、新规范、新模式,更好的指导地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

  二是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改革进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下发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文件。2017年以来,已全面停止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按照文件要求对基金也进行了部分转存。目前,还没有出台基金的管理办法,给地方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制落实带来了新的问题,建议加快制定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可依,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答复内容:

任治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贵州省矿产资源丰富,开发历史悠久,六十年代以来,矿产资源粗放式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历史遗留包袱较重。近年来,全省各级通过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社会投入三种模式,累计投入资金近13亿元,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面积33.2平方公里。先后投入中央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8.3亿元,启动实施85个重金属历史遗留废渣治理项目,累计治理废渣3303.32万吨,废渣治理率达75%。积极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三变”,即变废弃资源为绿色资产、变关闭矿区为农业园区、变贫困农业为园区工人,将矿山整治与生态修复、产业扶贫、乡村振兴有机结合。联合省环境保护厅等单位印发了《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案合一)工作指南和审查备案》等相关制度,努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新机制。

  二、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通知》,分别征求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单位修改意见,目前已呈报省政府,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系统保护、整体修复,制定了《贵州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南》《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等,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象、范围、内容和标准等,规范各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三、按照《财政部 原国土资源部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精神,全面取消保证金制度,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据此,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分别征求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局、盘江集团、翁福集团等20个单位和部门的共33条意见建议,经充分吸收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19年5月20日,已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19〕111号),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2019年6月18日

  (附注: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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