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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田秀珍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247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复文标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7号建议的答复

  建议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身体健康、生活质量,关系到加快幸福美丽乡村建设和全域旅游发展。

  建议: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抢抓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机遇,全面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建设。一是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真正实现“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目标,完成农村垃圾收运系统全覆盖。二是加大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终端基础设施建设。

 

  答复内容:

田秀珍代表:

  感谢您对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建议》(第247号)收悉,此建议是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由李飞跃副主任牵头督办。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真正实现“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目标的建议

  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以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先后印发了《关于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贵州省人居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等系列文件,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今年2月省政府确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计划,整合资源,完善设施建设,保障日常运行的要求。二是明确目标任务。截至2018年底,全省15847个行政村已有9017个生活垃圾得到了治理,占比56.9%,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已有一定基础。2019年对开阳、湄潭等50个县实施整县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其他县(市、区)2020年实施。三是推行垃圾分类。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严禁农业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混入日常生活垃圾系统。对可回收垃圾进行资源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进一步减少生活垃圾处理量,其他垃圾进行集中填埋或焚烧处置,降低生活垃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是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投入。截至目前,已争取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17.38亿元,省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配套专项资金5.28亿元,用于4230个村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基础设施建设;下拨省级村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3.59亿元,用于50个县实施农村生活拉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五是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推进湄潭县、西秀区、麻江县等3个县开展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每个县安排500万元资金补助。截至目前,试点县垃圾分类行政村覆盖率达80%以上。六是推行数字管理。充分利用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优势,推行系统数字化建设,率先在全国建设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数字化监测平台,实现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监管数据省、市、县一张图管理。

  二、关于加大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终端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我省按照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规划布局垃圾处理终端处理设施全覆盖。以县为单位,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地形地貌、运输半径等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垃圾处理方式,城区周边农村采取集中处理模式对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发电、水泥窑);边远农村采取满足环保要求的小型碳化装置卫生焚烧、磁化降解等分散处理模式对垃圾进行处理。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建设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推广我省示范小城镇“1+N”经验,积极推进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靠近城市、县城和乡(镇)的村庄,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统一处理;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的村庄,结合化粪池、隔油栅格井、小型净化槽和植草沟等方式进行处理。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关于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底,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18个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州)所在地(城区)的农村区域,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基本建成覆盖农村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经济条件一般的地区,56个有一定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所辖的农村区域,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较大提升,实现9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贫困地区,14个地处偏远、经济落后深度贫困县所辖的农村区域,在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实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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