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14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白贵春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鼓励民营医疗参与基层医疗卫生建设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614号
主办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会办单位: 省医保局
建议内容:
目前,我国医疗资源配置仍然处于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医疗服务的需要形成供需矛盾。建议:一是推进供给侧改革实现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二是完善基层民营医疗机构的医保准入制度,使社会办医与政府办医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三是开办基层民营医院与医保准入要同步化,但要加强监管。
答复内容:
白贵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民营医疗参与基层医疗卫生建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社会办医参与基层医疗卫生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方面
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及《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准入审批服务。近期,我委起草了《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拟对“诊所备案制”“医疗机构准入两证合一”“医师证书合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制”等改革措施将作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放宽准入。
二、加大力度鼓励医疗人才流动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方面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明确,“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我委将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的建设,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等服务,推进医疗资源共享。我委在即将印发的《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将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医师多点备案制”,符合条件的医师,可在不多于3个医疗机构执业。除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外,允许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三、完善基层民营医疗机构的医保制度方面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明确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我省基本医保管理部门一直按照国家要求执行。同时,基本医保管理部门与定点医院间实行协议管理,由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向医保部门递交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资料,医保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与提交资料的定点机构签定协议,并按照基本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
2019年7月2日
(附注: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