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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李仕强

  会议届次: 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省级层面加快修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79号

  主办单位: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会办单位:

 

  建议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资金融通,探索我省金融改革发展创新的途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2008年我省印发了《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启动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随着社会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管理办法已明显滞后,并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一是投资门槛和条件过高。二是生存发展空间受到严峻挑战。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落地难。

  建议:尽快修订《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特别网络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全省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答复内容:

李仕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省级层面加快修订<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金融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聚焦“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着力完善地方金融政策法规,不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政策支持和规范引导,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质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撑。

  一、出台《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省地方金融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农村地区金融环境、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更好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当前缓解融资难、服务实体经济、参与脱贫攻坚战略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制定印发的《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08〕113号)的有关规定制度与实际监管需求存在差异,且2017年12月27日被省政府宣布废止。由于缺乏有关监管政策文件,省内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粗放、专业人才匮乏、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弱,甚至存在涉嫌非法集资、暴利催收、账外经营、高利贷等违规行为。为加强对全省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我局深入开展调研论证,于2018年11月推动出台了《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函〔2018〕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与市场退出、从业人员资格、业务经营和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予以规范,并在强化监管的同时通过“一明确”“四拓宽”有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属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明确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该规定,《暂行办法》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地方金融企业,有益于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登记、税费减免、司法保障等相关事务时,比照金融机构执行,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正当权益。

  二是拓宽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大部分来自股东定向借款,但股东受其主营业务限制,无法形成长期持续的资金供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受自身信贷政策和风险控制规定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融资渠道的狭窄和不畅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可持续发展。如:2014年末全省仅2家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融入,2015年以来全省再无1家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融入。为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更好持续发展,我局参考中国银监会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银行融资、股东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同业资金拆借、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合作等方式依法合规进行融资,融资方式、利率水平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发行债券或票据、资产证券化、资产权益转让等方式,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途径,提高融资能力。”

  三是拓宽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此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开展小额贷款和票据贴现两项业务,经营范围过于单一,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手段不丰富,发展优势不明显。加之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重心逐步下沉,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错位经营,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发展,《暂行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依法经营发放小额贷款、办理票据贴现、买卖债券(固定收益类)、不超过净资产30%的权益类投资、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及财务顾问等业务。对经营良好、管理规范、符合监管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小额贷款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批准,还可开展委托贷款、贷款资产转让、贷款资产证券化、代理收付款、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等业务,以拓展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手段和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

  四是拓宽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此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注册地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但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区域经济活动频繁,客户流动性大,同时在市场化原则下,客户可以自主选择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区域的边界逐渐模糊,监管操作性差。《暂行办法》打破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限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域乡镇及以下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代办点,打通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对资金实力雄厚、经营规范并满足相应监管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全省及市(自治州)范围内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择优机制和淘汰机制促进竞争,进而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提高贷款获得率,缓解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五是放宽了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此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比例要求不得超过10%,《暂行办法》已调整为:单一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3%;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知名企业及国有资本,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不受持股比例限制。

  此外,《暂行办法》还通过推动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作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标识行动、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简政放权等措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科学化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规则属于中央事权

  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38号),明确要求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属于中央事权,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由中央管理部门制定。近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推动出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政策,已初步征求了我省意见。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中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附注: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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