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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6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黔财议复字〔2020〕72号

张立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引进大型供货商(或者电商)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竞价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6〕5号)有关规定,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通用类零星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供应商根据采购人需求进行报价,系统自动与最低有效报价的供应商生成采购合同,同时增加在线比价功能,供应商竞争报价时会与大型电商(如阿里、京东等)网上商城的价格比较,供采购人参考。通过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切实解决通用类货物零星采购价格高问题。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9〕1号)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30万元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无需进行采购需求和专家论证公示,也不再报主管预算部门审批,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对于需更改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予以审批。对于30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多频次通用类设备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竞价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6〕5号)规定的交易规则,通过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竞价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在24小时内即可与供应商完成网上合同签订。

  下一步将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电子卖场分类标准、数据接口标准和交易规则,扩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完善价格监测机制,统一推进全省各地电子卖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2020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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