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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黔财议复字〔2020〕96号

张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沿河自治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建议中央、省人民政府按照’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国家、省两级财政保障范围,减少县级财政负担”的意见

  义务教育发展质量事关国家发展、民族未来,保障义务教育也是“两不愁三保障”中的关键一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始终把义务教育摆在公共财政的突出位置予以优先保障。通过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2017—2019年全省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达到1624.63 亿元,占全省财政教育总投入一半以上,体现了教育公共性的层次差异和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黔府办发〔2020〕3号)有关规定,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按照中央、省拿大头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财力情况,依据中央规定的基准定额分档按比例承担。如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央与省按8:2承担,地方所承担的20%部分,省、市、沿河县分担比例为8:1:1,已经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了贫困地区财政的困难。目前在国家对于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担比例没有新的政策措施出台前,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仍需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关于对“按照分级办学总要求,建立中央、省两级财政加大教育投入运行机制,将投入分配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倾斜,保证农村中小学功能房建设等有保障”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为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我省在中央财政大力支持下,省级财政逐年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提高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切实加快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一是在分配支持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专项资金时,已将贫困因素作为其中的分配要素,其中集中连片贫困县因素占10%、深度贫困县因素占5%、极贫乡镇因素占5%,占比共达20%。二是统筹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提质均衡发展。2020年(截至5月)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专项资金32.87亿元,其中:16个深度贫困县所获资金10.73亿元,占总资金量32.64%;66个贫困县所获资金27.1亿元,占总资金量82.45%,进一步为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改造办学条件、优化教学资源提供了资金保障。

  今后,我厅将会同省教育厅积极争取中央对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也将继续对贫困县给以倾斜。同时,根据《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黔府办发〔2020〕3号)精神,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也要做好本级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按规定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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