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0号建议的答复(黔发改议复字〔2020〕71号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400号建议的答复
黔发改议复字〔2020〕71号
梁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农村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办理手续、减免缴纳相关费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村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帮助。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强领导下,我们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要补齐农村基础设施这个短板”的指示要求,为我们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指明了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省委、省政府牢记总书记嘱托,坚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农村农田水利、电网、路网等生产条件更加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生活质量明显提升。为进一步改善老百姓出行条件,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获得感,自2017年8月全省开展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按照“省级统筹、分级承贷、分年筹集”的方式筹资建设,每公里补助40万,为简化程序、规范标准,编制出台了《贵州省通组公路工程技术导则》《贵州省通组公路施工图简易设计范本》,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标准。2019年6月全省实现了30户以上村民组100%通硬化路。
一、关于“贵州省出台支持广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简化办理手续程序,减轻地方财政缴纳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等相关费用负担的政策文件”的建议
(一)关于简化办理手续程序事宜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省级部门积极支持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为减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济负担,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有关要求,除国家明确由国家、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按规定由地方负责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有关专项管理办法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也公布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六张清单”》,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服务模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省林业局自2011 年起,将建设项目使用一定面积的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委托到部分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效提高了审批效率,获得广大业主的好评。目前,省林业局按2017 年《省林业厅关于委托遵义市林业局等 57 个单位办 理建设项目使用规定面积林地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黔林资发〔2017〕170号)执行,将一定面积的林地审核审批委托到57个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2017年出台《省林业厅关于委托息烽县局等98个单位办理“组组通”公路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批事项的通知》(黔林资发〔2017〕169 号),将农村“组组通”硬化路和农民自建房使用林地手续全部委托到县级业主管门办理,有效提高了林地手续办理率,缩短林地审批时间、减少林地审批成本。同时,按照《省林业厅关于全力服务保障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的通知》(黔林资通〔2017〕142 号)要求,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把所承接的“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调查编制工作,作为智力扶贫的重要内容,做到“调查要准、取费要低、质量要优、效率要高”。此外,为进一步深化放改服改革,目前,省林业局正在修订《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争取将临时占用林地权限全部下放。二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省水利厅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式作出了部分优化,具体为: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 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由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三是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黔环通〔2020〕27号),对包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等一些对环境影响较轻微的项目,提出了豁免环评管理的做法, 这些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直接减轻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负担。
(二)关于减轻地方财政缴纳相关费用负担事宜。关于农村饮水费用。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为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农村供水工程管养经费不足的矛盾,根据水利部统一安排,我省于2019年10月印发了《贵州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着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促进我省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稳定运行。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方面,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按照覆盖人口规模组织技术审查和批复后即可实施(5万人以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5万人以下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置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也未收取相关规费。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2016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七条规定:“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对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多次与中央有关部委沟通,农村“组组通”硬化路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条件。但是,为了全力支持我省“组组通”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全省森林保护“六个严禁” 执法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7〕73 号),对于征缴的农村“组组通”硬化路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 市(州)级财政不再留用,全额返还各县作为涉农资金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作。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2015年《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属于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水利部门未在农村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
二、关于“针对通村通组等公路建设,农村饮水、农村污水治理等项目建设,以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式、减免缴纳费用等方式进行,以减轻基层编制文本、审批文本耗费巨大人力财力,而实际成效不明显的难题,把有限的财政资金全部投入到最急需的地方去”的建议
(一)根据行业规程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前务必开展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评价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审批后文本是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的依据,否则,未开展项目前期工程实施人为随意大,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无法控制等。
(二)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理》(国家林业局 第35号令)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占用林地应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编写《林地可行性报告》,2公顷以下(不涉及重要生态区 域)的填写《林地现状调查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据了解,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觉承担了民生项目《林地现状调查表》的调查和填写,对于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林地可行性报告》,属于市场行为,省林业局无权干涉,在今后的工作中,省林业局将协调林业调查勘察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力争对农村建设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尽量给予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牢固树立务实为民理念,找准抓手,做好载体,强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全面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用实实在在的工作实绩向广大人民群众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感谢您对我省发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宋禹萱;联系电话:0851-85283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