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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林业局:

  杨建群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保护机制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就提案中涉及的立法问题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损坏的林木,可以处以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该条法律责任对有效遏制毁坏林地的行为和活动,尽快恢复被毁坏林地,保护林地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我省林业行政部门在对毁坏林地的实际执法中,对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损坏的林木的执法标准,是按照与《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处于同一法律位阶的《贵州省森林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标准和依据。

  目前,我厅建议省林业行政部门针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如实际执法中确实存在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的执法标准难以掌握的问题,法律依据适用不明确等问题,可以依据《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贵州省司法厅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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