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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8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水利厅:

  王炳荣代表提出的《制定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保护条例的建议》收悉。现就提案中涉及的立法问题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2013年,我省启动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和小康水行动计划以及实施“市州有大型水库、县县有中型水库、乡乡有稳定供水水源”战略以来,新建包括夹岩水利枢纽工程在内的多个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5年和2016年我省相继出台了《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初步构建了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的法治体系。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所称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涉及贵阳市、安顺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及贵安新区,以城镇供水、农业灌溉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水库(含调蓄水库)、水源枢纽和输配水组成的水资源配置体系”。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涉及毕节、遵义两地,故两部地方性法规均可以对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进行有效规范和保护。

  我厅认为,在现行两部地方性法规能有效发挥作用,且运行效果良好的前提下,从节约立法资源出发,单独对夹岩水利枢纽工程及黔西北工程立法进行保护,其必要性是否充分值得商榷。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对夹岩水利枢纽工程及黔西北工程立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调研和论证,如确有必要,再适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贵州省司法厅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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