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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冷一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关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保密和矫正档案封存问题”答复如下:

  我省自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切实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和档案材料进行保密、封存,未发生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矫正档案泄密事件。

  在调查评估阶段,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严格遵循“尽量减少或消除对未成年被告人(罪犯)正常就学就业的不利影响”的工作原则,采取避免到公共场合走访调查、对无关人员保守工作秘密、着便装和驾驶自用车辆调查等方式,最大化消除因走访调查可能对未成年被告人(罪犯)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接收和入矫、解矫宣告均不公开进行,确保相关信息不发生泄露。在日常管理中,针对未成年人在身体、心理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予以保密,教育矫正工作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工作台账、矫正档案实行单独管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其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或矫正终止后,基层司法所将工作档案整理上报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将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按规定时间,统一移交同级档案局保存。凡查询社区矫正档案的请求,都必须向县级司法局提出申请,在得到允许后,方能查阅,并承诺对查询到的相关内容严格保密。

  6月10日,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暨2020年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推进会上,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学雷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其中,重点强调了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下一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将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在学习宣传《社区矫正法》的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就学、就业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贵州省司法厅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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