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朱毅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卫生与健康有关体制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级层面能制定出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相关政策”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2020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要求“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两个文件建立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国家政策框架。

  由于医保支付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机制,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在DRG付费方式改革时要求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施运行”三步走的工作部署,通过DRGs付费试点城市深度参与,共同确定试点方案,探索推进路径,制定并完善全国基本统一的DRGs付费政策、流程和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目前我省六盘水市已经作为国家试点城市正在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全省其他基金统筹区也相应的开展了医保总额预付制等工作。2020年3月,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了《总额预算下的点数法》培训,启动了相关工作。

  考虑到国家正在统筹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并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技术规范,因此我们暂未制定省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待国家相关政策、技术规范明确后,我们将积极主动制定本省的相关实施方案或细则,更好地指导全省开展工作,解决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难的问题。

  二、关于“从省级层面统筹协调和严控价格上涨,解决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不能到位,价格较高或企业因各种借口不愿配送的状态”

    2019年4月,我局会同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专项核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19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专项核查整治重点药品清单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26号),针对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的药品,其新一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高于上一轮中标价格幅度较大的情况,联合对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开展两个月的专项核查整治。对导致定点医疗机构中标价格不合理、虚高的药品生产企业,并对药品价格作调低处理,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